举报须知 |
[字号:大 中 小] 2024-09-29 阅读次数: |
一、检举控告的范围 1. 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 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注意事项 1.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举报材料应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举报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有关的证据等; 3.提倡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以及电话、地址等具体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保密。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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