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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说纪 | 对扶贫资金"跑冒滴漏"零容忍
[字号: ] 2019-02-23    阅读次数:

  【典型案例1】

  某村党总支原书记马某截留低保金、索取好处费问题。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马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4户群众低保金7455元,截留1户群众独生子女保健费330元,以办理小孩落户手续为由向2户群众索取好处费4000元。2017年7月,镇党委给予马某开除党籍处分,不符合发放标准的农村低保金、独生子女保健费收缴国库,符合发放标准的农村低保金及好处费退还群众。

  【典型案例2】

  某村原党支部书记闫某、原村委会副主任李某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6年,该村实施扶贫养羊项目,闫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扶贫资金28.5万元借给李某用于肉羊养殖,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从中赚取借款利息4万余元。闫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李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28.5万元已追缴。

  【典型案例3】

  某县民宗局副局长黄某优亲厚友问题。2017年1月,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分配2016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时,违规将6万元项目资金安排给其胞弟黄某经办的合作社。2018年2月,黄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典型案例4】

  某乡农技服务站干部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粮食直补问题。2013年至2018年7月,刘某指使某村原会计邱某采取多报粮食复种面积和将不能享受地力补贴的土地确权面积分配给他人的方式,为9位村民套取粮食直补资金和多领取地力补贴资金计59650.1元。其中刘某及兄弟等亲属获利26025.06元,另外6人获利33625.04元。2018年12月,刘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有关违纪款已上缴。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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