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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关于物资设备处理的暂行规定
[字号: ] 2015-05-21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物资设备处理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物资设备处理行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范围

报废、淘汰、不需用的物资设备。

二、处理原则

1、先审批后处理原则。

2、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审批程序

1、按照申报、核实、审批、处理的程序处理物资设备。

2、售价不超过二千元的待处理物资设备,由总务设备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售。

3、售价在二千元以上的待处理物资设备,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总务设备处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出售。

4、出售原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的待处理物资设备,报院党委审批后出售。

四、部门职责

1、物资设备处理工作组由总务设备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

2、总务设备处负责物资设备的处理工作。其它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自行处理。出售物资设备要在校园网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有效期不少于7天。竞价出售。出售时,填制《出售物资设备会签单》一式三份,送纪委、财务处各一份备查。《出售物资设备会签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责任人等。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物资设备处理的申报和技术鉴定工作。填写《处理物资设备申批单》,送总务设备处、财务处各一份。《处理物资设备申批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估价、处理理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4、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整个出售、报废物资设备的进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

5、财务处负责待处理物资设备的核实,办理物资设备核销、出售货款收缴手续。了解待处理物资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供处理定价参考。

6、办公室(保卫科)负责核对出售物资设备与出门证是否相符,确认财务处收款后监看放行。

五、其它

1、出售、报废物资设备,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本办法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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